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有关资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3-12 14:57:00点击次数:1196次


(黑煤安监办函〔20199号)


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安委办函〔201841号)精神,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局监察发现煤矿企业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在申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煤矿企业需提交: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3.各工种操作规程。

以上规章制度要以煤矿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且每年修订一次。

二、煤矿企业职能部门设置

(一)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第二款第(六)项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92号令)第十条的规定,煤矿企业需提交设置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的文件。

(二)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需提供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文件;依据《煤矿防治水细则》,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需提供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文件;依据《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冲击地压矿井需提供设立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机构文件。

以上职能部门和专门机构的负责人需提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最少配置人数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煤矿需提供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以上人员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

依据《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综合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大型矿井需提供专职通风副矿长和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高瓦斯、突出矿井需提供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依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需提供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煤矿需提供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工作经历材料,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下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爆破工、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电气工、提升机司机、安全监测监控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探放水工。

1.瓦斯检查工:根据《黑龙江省煤矿瓦斯治理标准》规定,瓦斯检查工按如下标准配备: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重点瓦斯工作面、全煤上山工作面要配齐专职瓦检员。三八制作业的专职瓦检员,要按采掘工作面个数13.5比例配备,四六制作业的按采掘工作面个数14.5比例配备;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巡检瓦检员备用系数不低于1.3。低瓦斯矿井瓦检员按分区瓦检点任务量配齐、配全,每个瓦检员承担的瓦检任务不得超过两个采掘工作面,矿井瓦检员备用系数要达到1.251.3

2.其他特种作业工种: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井下当班作业人数定员标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劳动定员表,以此确定其他特种作业工种的种类和数量。

特种作业工种的种类和数量应以煤矿企业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四)其他要求

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负责。如在审查中发现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有在其他煤矿兼职的情况,我局将按照提供虚假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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